药审中心部分技术答疑汇总(一):药品通用名核定、免报条件、临床试验、主体变更、翻译问题……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2-02-16

1.问:药品注册审评期间,如何申请药品通用名核定?

 

解答:对于在审的注册申请,经技术审评认为需要进行药品通用名核定的,由药审中心提出并以发补或发函方式通知申请人进行药品通用名核定。申请人也可致函药审中心,提出通用名核定申请。

 

2.问:对于境外已上市生物制品,是否可以通过一次性进口用于临床试验参照药? 

 

解答:根据《关于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 年第 94 号)符合以下条件、用于临床试验参照药的生物制品,可予以一次性进口。(一)国内已经批准注册,但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生产企业无法及时从国内市场获得的原研生物制品;(二)国外已上市、国内尚未批准注册但已获批开展临床试验的原研生物制品。

 

3.问:对于单药已获批临床试验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新分子实体联合用药的,应如何申报?是否可免于提交此前已提交的申报资料?

 

解答:考虑到上述单药均未上市,应分别按照新的临床试验申请申报,并互相关联。如此次申请与单药申请重复的药学资料可免于提交(但临床混合用药的情况除外)。但联合用药药理毒理评价需结合单药研究数据进行分析。因此,药理毒理部分资料应按要求提交。

 

4.问:对于境外已上市的治疗艾滋病的新药,是否可以提交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直接申报品上市注册申请

 

解答:对于境外已上市的治疗艾滋病的新药可以按照《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宜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天的要求进行审评和受理,申请人经研究认为不存在人种差异,可以提交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直接申报品上市注册申请。

 

5.问:生物制品申报生产时,如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与临床试验申报资料无变化,是否可免报?

 

解答:对于非生物制品1类注册申请,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附件3要求,治疗用生物制品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6、15和29-38,预防用生物制品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2和12-18。对于生物制品1类注册申请,应按照《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提交。

 

6.问:进口药品申报资料是否全部翻译为中文?


解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一致。

 

7.问:审评过程中,主体变更的情况,该如何申报?


解答:对于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机构名称发生的变更,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申请人主体不变,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的要求,申请人可以提交公文方式向该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相应受理部门审核处理(如原省局受理的由省局报药审中心修改申请信息;如由药审中心受理的,药审中心审核后直接修改申请信息)。  (二)如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但不涉及技术变化(如实际生产地址不变)。参照上述“(一)”办理。(三)如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且涉及技术变化(如实际生产地址变更等)。应由变更后的相应主体按照补充申请申报,该补充申请受理后与在审的药品注册申请关联审评审批。

 

8.问:对于原研曾在国内上市且国内已有多家同品种上市的化学仿制药注册分类判断


解答:此类情况,考虑到该品种已有中国人的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参考,可按化学药品新4类进行申报。

 

9.问:进口生物制品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是否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


解答:根据《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2017〕35号,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进入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的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

 

10.问:临床试验申请是否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解答:临床试验申请也可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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