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审中心部分技术答疑汇总(二):原料地变更、变更注册代理机构、实验动物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2-02-17

11.问: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如何申报?

解答:依据《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16号,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审定意见,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药品注册,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同时,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交申报资料。

 

12.问:对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能否同时申报增加药品规格的变更?

解答:此类情形不能同时申报。按照《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2009]第18号,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13.问:变更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如何申报?

解答:根据《关于进口药品注册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62号,改变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属于补充申请第28项,应申报备案申请。

 

14.问: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能否按照申请表/登记表中的通讯地址邮寄?

解答:目前,受理通知书等均邮寄到申请表/登记表中的注册地址。如申请人拟按通讯地址或其他地址接收上述资料,请在申请表/登记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15.问:已获得I期临床试验批件,现已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后续如何申报?

解答:按补充申请方式申请后续Ⅱ、Ⅲ期临床试验。

 

16.问:《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规定:“对于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提出免做进口药品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可以直接批准进口”  。申请人应在什么时候提交该品种核定药品通用名的申请?

解答:对属于35号令规定的过渡期情形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在审评过程中以公文方式向我中心提出申请,我中心将按程序转由国家药典委核定通用名。

 

17.问:对于FDA批准的新剂型产品(505b2途径),且橙皮书显示该产品为RLD和RS,如申请进口注册,应按5.1还是5.2类申报?

解答:按照当前法规,此类情形可按5.1类进行申报。

 

18.问: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应按何种事项申报?

解答:制剂变更原料药产地,可能对制剂的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建议按需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19.问:化学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属于几类变更?

解答: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显著影响,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属于Ⅲ类变更。且干燥方式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的生物利用度,难溶性固体口服制剂,根据现行技术要求,需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

 

20.问:创新单抗产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时,如全人源抗PD-L1单抗,已上市产品均最终采用食蟹猴作为其正式长毒实验的动物种属。  可否只选择食蟹猴一个相关种属进行临床前安全性评价?

解答:新单抗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需考虑动物种属选择问题,可选择相关动物种属开展临床前研究。若仅有一种时可选择一种动物种属开展后续长期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但建议在早期剂量探索毒性试验中包括第二种动物种属的毒性研究,以确定毒性,对脱靶毒性风险评价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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