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需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医有数 2022-03-01

2022年2月18日,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 这项酝酿16年的改革破冰后,有望让患者就医负担进一步降低。

“改革是把双刃剑”,有检验检查互认在降低患者就医负担的同时,难免会让医疗机构和患者有“降低医疗安全性”的忧虑。尤其是在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互认后引发的医疗纠纷权责如何界定,有哪些法律风险?值得广大医务人员关注。

酝酿16年,《办法》改了啥?

其实早在2006年,卫生部就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在通知中,卫生部明确了结果互认的概念、意义、工作重点、推进方式等。

其中明确指出, “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可见,检查检验结果可靠性不一致,可能会威胁到医疗安全,这是结果互认最重要的阻碍。

在2022年2月发布的《新办法》,医务部门及临床医师需要关注的重点有以下几点:

第二条 检查检验结果为“图像或数据信息”,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第十七条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 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对比新老文件,区别并不是很大,仅仅是在互认的医疗机构准入机制,以及区域互认全国互认的规则加以界定。同时新增了“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的规定。 对于产生纠纷的法规界定并未明确说明,而恰恰这是医疗机构之间互认的重要前提。

早有个案,检查检验医院互认惹纠纷

小编检索相关内容,发现两例典型的由检查检验互认引发的医疗纠纷:

患者刘某,女,46岁,因发现右乳肿块一月到某三甲医院就诊。该院医生门诊手术切除肿块,病理检查诊断为“(右乳)导管内乳头状癌”。

患者与其家人便听从医生的意见决定做乳房切除手术。转到同市的一家三乙医院。

该三乙医院,医生仅根据患者手里的病理报告就为其进行了右乳切除手术。

术后的病理检查没有发现残余癌组织,刘某在外地一医院工作的亲戚得知后提出要借先前那家医院的病理切片会诊。

不料,借片复核时,却被告知其病理报告打错字了,刘某患的并非是“导管内乳头状癌”,而是“导管内乳头状瘤”。

会诊,结果同前。于是,张某将两家医院同时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两家医院均存在过错:原医院诊断错误,第二家医院未尽到审核义务,两家医院均应承担责任,比例分别为85%和15%。据此,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共同赔偿刘某医疗费、整形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无独有偶,黄山市也有两家医院因检查检验互认引发的医疗纠纷。 因“医疗检查结果互认”而引发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显示,安徽黄山两家医院因存在漏诊,被患者告上法庭,而在这起案件中,一家医院称因遵守检查互认,从而导致对患者的漏诊。最终两家机构承担了同样比例的侵权责任。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授邓勇 指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出台有可能违背亲自诊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均明确规定,医师实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和调查。这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医师 的亲自诊查义务。如果接诊医生出具诊疗方案时依靠的是非本院检验数据,则可能有违这一法定义务,产生医疗纠纷。接诊医师若要证明“通过自己的检查,外院报告准确无误”,这是有一定困难的,实践中也有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根本不认可外院检查报告的情况。”

邓勇教授还指出,针对上述法律责任问题,相关部门应完善立法,并推行相应的责任分配机制。例如,在医师的亲自诊查义务后增加相应说明,保证司法上不要对因为结果互认而导致的医疗事故责任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关于责任分配机制问题,应由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一套首检医师负 责制。如果发生因为前一家医院检查误差导致医疗事故的情形,则由进行医疗检查检验的技术人员与首次作出诊断结果的医生来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此外,还应当做好医患沟通工作,不仅要在医疗机构内部强调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重要性,还要加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保障与患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情同意权。

检验检查互认,究竟如何认?

按照临床现行的做法, 有很多项目都是结果互认项目,但临床医生好像也没有过多地去特别关注,大多都是根据临床需要和医院管理规定操作。

对于一些比较靠谱的医院出具的检验结果、检查报告单,虽然不是互认项目,但一般临床医生也都能够认可,而一些顶尖医院,对于下级医院的检查结果往往只能是参照,不会因为互认而不再复检。

对于 如何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实施检验结果互认,相关业内人士表示:

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医疗机构检验科严格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除了室间质评外,还应做好各检测系统的变异系数监控、检测线性评价、参考区间验证和临床适宜性调查与监控,使临床医生真正信任检验科,相信实验室的检验结果。

另外,要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范围扩大至基层医疗机构,就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实验室建设,尤其是一些基层医疗机构或者检验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加强检验科质量控制和管理,做好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促进基层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临床应用的适宜性。需要强调的是,检查检验结果“一致性、可比性”不应成为“互认”的条件。

另外, 把握好互认规则是重中之重,毕竟医师是第一责任人。


文章采编自:

医脉通,《新规来了!如果患者死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谁来保护医生?丨 医眼看法》;

华夏病理学网,《一例“导管内乳头状癌”引发思考,病理检查医院互认有风险!》作者:徐连泉;

大健康法务,《邓勇||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需防范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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