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认检验结果」带来的法律风险,该如何规避?
虽然是医生,但曾也是病人。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1.检查检验结果为“图像或数据信息”,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2.医疗机构互认项目需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互认标志统一为HR,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比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4.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6.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1. 影像、病理结果互认,困难重重。
编辑:骆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