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血382次仅验血12次!检验科和临床,谁在撒谎?

作者:叶正松   2022-11-29

金钱的神圣之处,是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规则。先谈规则,再喊道德。

2020年12月,江苏胡先生85岁的父亲因肺部感染住进南京第一医院呼吸科ICU。2021年6月份出院,共花费了70多万元。
不知这位胡先生是特别细心还是另有用心,他将每日的医疗费用清单都保存了下来,仔细研究,结果发现账单有些数据相互矛盾。比如:
1、雾化吸入1103次,但用于雾化吸入的药只有48次的量;
2、静脉采血382次,而化验收费只有12次。 
胡先生拿着账单和医院交涉,院方却称:“医保出大头,家属只付很少的钱,斤斤计较啥?
于是,一怒之下,胡先生向南京市医保局进行了举报。今年1月,医保局立案调查,最近结果出来,认定医院共欺诈骗取病人医疗费用合计125452.72元。其中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是110558.4元,个人支付的是16894.32元。
对此调查结果,胡先生并不十分满意。他认为,虽然医保局已经查实骗保,但没有对主治医生和科室主任作出处理。因此,并不满意,要求必须对医院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医院骗保乱象,已让人审丑疲劳。但是,还是在此多说两句吧:
一、医院骗保,近些年,不罕见,但像公立大三甲的这种低级骗保行为,不多见。如果非要找原因,毫无疑问,这是具有典型的医院管理机制原因,而不能只归咎于主治医生和科主任个人原因。
不客气的说,不少医院绑架医生,让医生不得不沦为医院谋利的操盘手。虽然国家明文规定医生的绩效不得直接与医疗服务收入挂钩,但各种绩效管理的基础仍然脱离不了经济收入。
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应该发现提醒或阻止的其他部门,也就变成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这种显而易见的骗保行为,不可能履行自己职业权责来加以阻止。事实上,即便提醒医院领导,制止这种违规问题,也大概率是遭到无视,甚至反感。在院长负责制的情况下,在大部分收入靠医疗创收的前提下,医院运营管理难以有效抑制和摆脱资本逐利的负影响。医疗价值物化严重,医院行政化管理轻而易举的就能扼杀应有的职业化管理机制形成。
其实,医生在医院里,就像是贾府的丫头,累死他们的,往往不是临床工作,而是工作中遇到的那些人。拿一份工资干多个岗位的活,还得被三个蠢货使唤。所以,不少医生自嘲拿的不是工资,而是“窝囊费”。世上存在着不能流泪的悲哀,这种悲哀无法向人解释,即使解释,别人也不会理解。人世间的悲欢无法相同,如无风夜晚的雪花,只能静静沉积在各自心底。
二、从现行的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来看,医院对医生的医技医风与考核具有绝对的权威,如果医生不服从医院的管理经营目标,那毫不夸张的说,这个医生在这家医院几无立足之地,即便离开,也无生存之道。
如果医生不由医院考核,职称不由医院聘评,而是由行业协会进行,并且一经录用,就像梅奥诊所一样,薪酬完全固定并确定,那你看看,还会有这种公立三甲医院医生低级恶劣的骗保吗?
金钱的神圣之处,是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规则。先谈规则,再喊道德。
当然,无论如何,医生骗保都是不可取的。黑暗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要用它走向光明。患者权利意识越来越觉醒,医保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法律打击骗保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一旦东窗事发,你看,仅仅罚医院一点钱,估计难以摆平,涉事医生,亦或会被意难平的患方死死咬定,穷追猛打法律之责!
最后,我想说的是,这位胡先生死咬主治医生和科主任不放,看起来为公理,实际上就是为了出口气。
为什么这么说?
有钱能使鬼推磨,你听说过有人能使鬼推磨了吗?
人重要还是钱重要?
你揪出推磨的鬼有屁用!
因为,钱,医院的财务开源,才是决定骗保能不能根治的一个首要原因。





两部门发文推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举报奖励工作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11月25日发布《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该奖励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奖励办法在2018年11月发布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新办法共十五条,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奖励的原则、条件、标准、发放、领取、兑付、收回等内容。


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在具体奖励标准方面,各省级、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办法框架内针对奖励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为方便群众举报,各级医保部门对外公布了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等多种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进行举报,均符合领取奖励的基本条件。此外,为配合办法颁布实施,国家医保局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开发运用了举报投诉管理系统,并在河北、浙江、江西开展试点,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推广使用。


办法强调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群众举报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


办法明确,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据悉,目前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相应举报奖励制度,各级医保部门先后奖励举报人2570余人次,根据相关群众举报线索查实并追回医保违规金额1.5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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