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大三阳和病毒携带者到底什么关系?

知乎 3955 2015-05-05

关于乙型病毒性肝炎,网络上各种百科讲的十分详细,现在出了这么个悲剧,又唤起了大家的关注,鉴于关注这个问题有很多非医学人员,所以,回答起来还是要尽量通俗易懂的好。

乙型病毒性肝炎顾名思义是乙型病毒感染引起的,乙型病毒的结构很简单,它属于DNA病毒(别的病毒还包括RNA病毒),结构就是,一个蛋白质组成的外壳,包裹着乙肝病毒的DNA物质(像个包子一样.......)如图

乙肝大三阳和病毒携带者到底什么关系?

下面这个是简化图

乙肝大三阳和病毒携带者到底什么关系?

通过图片,我们可以看出,乙肝病毒不具有新陈代谢的能力,也没有运动的能力,它唯一的本领和使命,就是找到一个合适的环境,进行DNA复制来繁衍子孙,它最外面的那层蛋白质外壳上,有一种特殊的蛋白质,这种蛋白质与人类肝脏细胞表面上的一种蛋白质具有很强的匹配性,二者一拍即合,一旦接触,乙肝病毒就会钻进肝细胞内,把自己的蛋白质外壳打破(脱壳),将中间包裹着的遗传物质释放到肝细胞内,然后这些遗传物质开始利用肝细胞内的原料复制DNA,合成蛋白质外壳和相关酶,最后再组装起来,这样就形成了新的乙肝病毒,新的乙肝病毒形成后,会从细胞内释放出来,一部分感染临近的肝细胞,另一部分释放入血液,分布在人的全身体液中,伺机感染更多个体。我们人体对抗乙肝病毒采用两种办法,当病毒在肝细胞外时,我们人体的免疫系统会识别出乙肝病毒身上的某些蛋白质或特殊物质(这两者叫抗原),并产生相应的蛋白质(这种蛋白质叫抗体)去破坏它。包括针对乙肝病毒蛋白质外壳(乙肝表面抗原HBsAg)的乙肝表面抗体(抗-HBs),针对乙肝病毒遗传物质(乙肝核心抗原HBcAg)的乙肝核心抗体,以及针对核壳蛋白(包着DNA的一层蛋白HBeAg)的e抗体。我们临床上常用的检验方法“乙肝两对半”就是指的这三对抗原-抗体。由于正常情况下乙肝病毒只有在进入肝细胞内的时候才会打破蛋白质外壳暴露出核心抗原,所以在血液中很少发现HBcAg,故而由“三对”变为“两对半”。当病毒进入肝细胞后,我们人体针对病毒的抗体就没办法进入肝细胞破坏病毒了,就好像孙悟空跑进铁扇公主的肚子里,铁扇公主的芭蕉扇再厉害也没用了。但我们人类也不会坐以待毙,任由乙肝病毒利用肝细胞里的原料复制,因为随着被感染细胞正常生理行为被搅乱,细胞表面的情况会发生变化,而我们人类可以识别出这种不正常的肝细胞,并把它们破坏,然后把病毒暴露出来,再由那些血液中的抗体把它们干掉。这是一种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办法。也就是说,我们的肝细胞是被我们自己为了消灭病毒破坏的,肝细胞被破坏后,里面的肝转氨酶会释放到血液中,临床上,通过检测一种叫谷丙转氨酶(ALT)的血清浓度来判断是否有肝细胞破坏的发生,当ALT的浓度升高时,说明肝细胞破坏增加,这时,我们诊断肝炎。而当我们确认患者体内存在乙肝病毒的DNA时,我们诊断乙肝病毒携带者,两者共存时诊断乙型肝炎。

了解了上面内容,我接下来说说“大三阳”,“小三阳”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关系。首先,什么叫“大三阳”,“小三阳”?这种叫法是民间叫法,患者可以这么叫,但是医生和医学生交流时也这么叫就显得丢人了。在临床上,“大三阳”叫e抗原阳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小三阳”叫e抗原阴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不难看出,二者都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区别在于一个e抗原阳性,一个e抗原阴性。从“两对半”上讲,前者属于HBsAg,HBeAg和抗-HBc阳性。后者属于HBsAg,抗-HBe和抗-HBc阳性。我们上一段说了,HBsAg阳性说明体内有病毒的外壳,抗-HBc阳性说明体内有病毒的DNA,这两个都有,说明一定有乙肝病毒感染了。那么,关键的e抗原说明什么呢?e抗原的出现,说明病毒在组装蛋白质外壳和DNA,也就是说,病毒在复制。所以说,e抗原阳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体内乙肝病毒正在大量复制的携带者,这类病人的体液中很可能存在大量病毒DNA,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而e抗原阴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病毒复制极少或刚停止复制的携带者,传染性较低。随着病毒复制的减弱,e抗体会渐渐消失,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也会随着病毒血清DNA数量的减少而减少,但是很难消失,除非,肝细胞内的病毒也被完全消灭,否则,它就会永远存在,并且伺机复发再变为大三阳。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的是,在乙肝病毒大量复制的时候,不一定会引起肝炎,因为乙肝病毒是一种很温和的病毒,他们虽然寄生在肝细胞内,却不会直接破坏肝细胞(肝炎发生时,都是我们人类自己的免疫系统残害肝细胞),而且尽量做到偷偷的干坏事,不让身体发觉(不改变肝细胞生理特性和结构,发生肝炎的属于宿主太敏感,或者病毒数量,毒株引起了宿主反应)。所以即使是“大三阳”的患者,也不一定出现肝炎表现,这种病毒携带者正是造成乙肝传染的主力。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知道,“大三阳”的携带者具有可能性较大的乙肝传染能力,所以对这种患者进行相应的隔离,避免日常密切接触是十分必要的(具体传播途径我懒得说了,好多人都说过)。值得高兴地是,以目前医疗技术水平,只要接受正规的治疗,“大三阳”是可以转变为“小三阳”或者其他低传染性的状态的。甚至可以阻断母婴传播这条途径(通过给孕妇注入乙肝免疫球蛋白)。所以,我们不用恐惧这种疾病,更不应该歧视。

但是!不歧视不恐惧不代表可以置之不理。我国目前规定现在在入职、入学时不得进行乙肝感染相关检查体检,这是一件很不对的事情,因为乙肝毕竟是一种光通过症状很难发现的传染病,而且我国患病人数又多(携带病毒人数约9300万),作为要有集体生活的单位(工厂,学校),这种做法既是对健康人群的不负责,也是对患者本人的不负责(长期感染乙肝病毒易导致肝癌)。本次事件中的死者发生悲剧固然是有学校心理疏导不到位的责任,但也是一种无奈,死者是在献血时发现的乙肝,经过治疗后病毒DNA下降,从疾病角度讲,她的传染性已经降低,但是为什么学校要她出示医生开据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上学”的证明,为什么主治医师用国家政策做掩护拒绝了开据这项证明?因为学校和医生都不能保证死者不造成传染。她虽然经过治疗后病毒数量下降,但是尚未根治(我上面说过了,根治很难),所以谁也不敢保证她的病情不会再发展成感染状态。如果学校让她正常上学,造成学生传染就是学校负责,如果医生开据证明,造成学生传染就是医生负责。不论是学校还是医生都是承担不起这种责任的,国家虽然有政策不许对乙肝携带者有歧视,但是也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乙型肝炎为二类传染病。要是由于防控不当造成集体发病,这个责任还是由学校承担。试问各位,换成你们是学校的校长,老师,你们能承担的起这个责任么?真到那时,法院不会因为有不歧视政策而赦免你无罪,而是会严格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给你量刑。如果真的想消除歧视,国家就应该规定,禁止单位差别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由于不差别对待而造成的乙肝扩散单位无任何责任。这样保证能消除歧视,但是你也要知道,虽然概率很小,但是你的同学,工友都是有可能传染给你乙肝的,而且万一你被感染了,你只能认命。真要这么执行,我国的乙肝患病率一定会有一个新高。

最后,我想说,疾病是有它自己的自然规律的,患者因患病而造成的社会地位改变是疾病带来的必然结果,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是尽快消除这种疾病的传播,而不应该打着反歧视,维护公正公平的幌子,披着人道主义的外衣,站在道德高地上去以增加健康人的患病风险为代价来体现我们的爱心和善良。这种表现就和歧视恐惧乙肝病人本身一样,都是无知的表现,后者是过分夸大了乙肝的危害,而前者是过分的忽略了乙肝的危害。

反对 0 收藏 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