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审中心部分技术答疑汇总(八):BE试验、中药制剂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2-02-26

71.问:按生物制品1类申报的品种,取得临床批件后Ⅰ期临床样品生产时可否更换培养基的生产厂家?

解答:根据现有指导原则要求,如需更换培养基的生产厂申请人应重新申报。

 

72.问:BE试验中由于女性受试者招募困难,可否仅采用男性受试者进行BE试验?

解答:《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对于受试者的规定:应涵盖一般人群的特征,包括年龄、性别等。如果研究药物拟用于两种性别的人群,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应有适当的性别比例。

 

73.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中“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中,30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30天,如总局无意见即可自行开展BE试验吗?

解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中关于备案时间的30天要求为自然日,备案成功并获得备案号30天后企业即可自行开展试验。

 

74.问:进口药的BE试验是否可以在BE备案平台进行备案?

解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规定范围的进口药品注册申请可以进行BE备案。

 

75.问: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如何申请撤回?

解答:国产注册申请应请向省局提出撤回申请,由省局把撤回申请和省局意见单一并转送药审中心;进口注册申请应向总局提出撤回申请,由总局把撤回申请转药审中心。

 

76.问:“申请人之窗”显示注册申请已经完成技术审评,为何一直处于文件制作状态?

解答:为兼顾公平和效率,药审中心对注册申请实施同品种集中审评和按进中心时间先后顺序放行的管理方式,审评团队可不按申报顺序实施品种集中审评,完成审评后由业务管理处按同审评序列注册申请的申报时间顺序制作送签文件和放行。因此,申报时间靠后但先完成审评的注册申请,需等待排在其前面的任务完成后才能转入下一环节。纳入优先审评程序的注册申请不受按序放行的限制,各环节均应第一时间处理。

 

77.问:中药增加适应症或适用人群等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是否需要在第一次提交补充申请的时候提交临床试验数据?

解答:第一次提交补充申请时不要求必须提交临床试验数据,经审评后如需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药审中心发出临床批件,申请人可在获得临床批件后开展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后按照补充申请再次申报。

 

78.问:中药中试研究样品的制备是否需要在有GMP证书的车间生产?

解答:对中试样品制备的车间,不要求必须有GMP证书。

 

79.问:中药制剂可否用补充申请方式在原有糖型制剂基础上增加无糖型规格?

解答:中药制剂有糖型改为无糖型属于辅料的变更,不属于增加规格,两者只能保留其一,不能通过补充申请途径增加。

 

80.问:审评与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之间的先后顺序是如何衔接的?

解答:临床核查按照总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34号)执行。药审中心定期向总局核查中心更新需要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注册申请名单,其中纳入优先审评程序的建议作为第一优先级安排核查,已经完成各项审评工作等待汇总临床核查结果的建议作为第二优先级安排核查,其他注册申请则按序核查;同一优先级的注册申请则建议按照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核查。



反对 0 收藏 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