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标识控制程序
1. 目的
正确标识实验室仪器
2 范围
科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标识。
3 职责
3.1 科室质量主管负责仪器标识批准。
3.2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仪器标识的具体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临检科实验室每台仪器设备都应有明显的标识表明其状态,每台仪器设备的标识应由仪器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执行此过程。
4.2 仪器设备标识的原则采用“合格”(绿);“准用”(黄)和“停用”(红)三色标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贴“合格”标志:
经校准、检定(包括自检)合格者;
设备不必检定,经检查功能正常者;
设备无法检定,经比对或鉴定适用者。
符合下列条件者,贴“准用”标志:
仪器合格但现不用于常规检查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贴“停用”标志:
仪器设备损坏者;
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者;
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
检测设备超过检定周期者。
4.3 仪器的标识经科室仪器负责人、器械处工程师和厂商工程师共同对仪器进行检定,检定后按仪器设备标识原则对每台仪器设备进行标识。
4.4 仪器鉴定的仪器标识证应包括“合格证(准用证及停用证)、仪器编号、检定日期、有效期和所在科室等内容”,并用相应颜色区分。
4.5 仪器设备标识有效期的时间应根据仪器设备设计原理、性能及稳定程度而定。一般比较稳定的仪器如尿液分析仪,仪器设备标识有效期为一年;特别灵敏的仪器如血液分析仪,仪器设备标识有效期为半年。仪器设备在功能损坏、每次大修或长途搬运仪器功能可能改变时,应重新对仪器设备进行标识。
4.6 临检科仪器设备标识的范围包括各种分析仪器设备如血液分析仪、尿液分析仪、凝血分析仪、免疫分析仪等;各种辅助仪器设备如冰箱、天平、离心机等;各种应用仪器设备如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