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联体检查结果互认成了被告,检验人从中能学到什么?

看医界 2022-02-11

2018年12月6日,洪某某因大便次数多、不成形10天,在黄山首康医院行碳14呼气试验和胃镜、结肠镜检查为“胃幽门螺杆菌感染、浅表性胃炎和乙状结肠小息肉”。

2018年12月20日,洪某某因上腹部不适伴大便次数多半月余,携带黄山首康医院制作的肠镜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报告到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黄山区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就诊,诊断“慢性胃炎、胃幽门螺杆菌感染”,予以药物治疗。

2019年3月22日,洪某某因肛门坠胀3个月伴大便不成形,到黄山首康医院急诊科就诊,肛检触及小混合痔,未进行直肠指检及结肠镜复查,诊断“混合痔、肠功能紊乱”,予以口服药物治疗。

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7月4日,洪某某三次到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就诊,均未常规进行直肠检查,漏诊直肠下段癌。

2019年7月26日,洪某某在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外科就诊,直肠指检发现肛门缘5cm处环周生长肿物伴肠管狭窄。后洪某某再次到黄山首康医院做肠镜检查,确认是直肠癌

2019年7月31日,洪某某病情经北京大学肿瘤医院诊断为“直肠下段中分化腺癌伴部分淋巴结转移(Шb期)”,后经治疗预后良好。


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医院分别赔偿其各项损失4.6万余元

洪某某将两家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医院分别赔偿其各项损失4.6万余元。一审判定,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对洪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46048.98元。该医院不服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之所以不服法院判决,是因为与黄山首康医院签订的《医联体协议》,证明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基于与黄山首康医院之间各自的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他们在鉴定中也拿出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黄山市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认为自己是遵守医联体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而认可了首诊医院的检查结果,不应承担责任。


但是其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洪某某在黄山首康医院进行过肠镜和肛门指检结果无异常,但洪某某在确诊直肠癌之前先后4次前往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就诊,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患者多次就诊主诉“便频,大便带血”等症状时,均未进行肠镜或肛门指检,导致洪某某的直肠癌没有尽早发现,显然存在一定的过错。


当检查换成了检验科的项目,检验人又该怎么办?

之前一段时间,国家卫健委多次发文,推进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

早在2006年与2010年,原卫生部就先后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

2020年12月29日,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提出: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另外《意见》还明确要求,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

到2021年7月16日,《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

2021年11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再就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发布重要文件,《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意味着国内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从区域共建开始走向全国

但是由于不同级医疗机构临床检验标准不统一、检验检查的时效性、检查结果参考值不同以及人员技术水平不同等原因,以及担心随之带来的法律问题,检验结果的互认一直推进缓慢。

 

要想实现检验结果的互认,实验室的质控和室间质评自然是基础。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强调了质控作为结果互认前提的重要性,并就质控问题专门提出了5点意见。对于互认项目的范围也有相对清晰的规定: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针对因结果互认导致的法律责任划分问题《管理办法》仅有简单提及医疗机构出具错误检查检验结果导致医疗事故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虽然《管理办法》提出了“
互认检查结果,不互认诊断结论”,但其实很多检查结果的出具本身就依赖医师水平,例如形态学结果,所以此类建议并不能完全帮助医疗机构规避带来的风险。同时为了避免“一刀切”,《管理办法》也规定了诸如:

  •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状态下;

这些情况,可以重新进行检查。


但是对于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带来的法律风险仍需要有关部门给出更为明确的政策。


编辑:方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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