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审中心部分技术答疑汇总(三):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新注册分类新药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2-02-17

21.问:注射剂一致性评价品种是否需要开展过敏、刺激、溶血试验?

解答:若处方工艺发生变更的需进行研究,如已有临床安全性数据的可不要求。

 

22.问:《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中要求总结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对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提出贮存条件和有效期,并与原研药及药典收载的同品种的要求进行比较,仿制药的稳定性不得更差。但通常仿制企业买到参比制剂时已经过了半年多或一年,是否可以以生产日期为起始点进行参比制剂后续的稳定性研究?

解答:建议参照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对申报产品进行稳定性研究。  并未强制要求一定要与参比制剂进行稳定性对比研究。

 

23.问:生物等效性试验中,是否都必须进行餐前BE?

解答: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如果参比制剂说明书中明确说明该药物仅可空腹服用(饭前1小时或饭后2小时服用)时,则可不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对于仅能与食物同服的口服常释制剂,除了空腹服用可能有严重安全性方面风险的情况外,均建议进行空腹和餐后两种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如有资料充分说明空腹服药可能有严重安全性风险,则仅需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

 

24.问:某产品有两个规格,处方等比例。因大规格不良反应较大,FDA允许用小规格开展BE,免大规格的BE。如申请仿制此产品,可否小规格做BE同时免大规格的BE?

解答: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若最高规格有安全性方面风险,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非最高规格的制剂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1)在治疗剂量范围内具有线性药代动力学特征;2)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最高规格与其较低规格的制剂处方比例相似;3)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最高规格的溶出试验比较结果显示两制剂溶出曲线具有相似性。建议参照指南执行。

 

25.问:对于BCS分类不明确药物,如何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

解答:建议渗透性数据以人体数据为准,若原研说明书有相关数据,可以引用。人体数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体外渗透性数据可作为支持性数据。

 

26.问:对于拟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品种,注册申报时应提交哪些研究资料?

解答:应根据《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证明这些品种的BCS分类。对于BCS1类的品种,应进行溶解度、溶出度和渗透性研究;对于BCS3类药物,除需进行溶解度、溶出度研究外,还应处方种类一致,各组成用量相似。申请人应根据品种特点和自身资料按要求申报。

 

27.问:2017年第100号公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八条规定:对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品种,申请人应评估是否满足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对原注册申报资料审评,重点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该条的已上市注射剂,通过何种途径申报免于一致性评价?

解答:对于申请豁免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可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28.问: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注册申请,获批后是否还需要再次申报一致性评价?

解答:对于新注册分类新药,本身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不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对新注册分类仿制药,已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不需要重复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29.问:不符合BE备案范围的已上市品种,申报一致性评价的途径?

解答:根据2015年第257号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属于附件中第一条(二)项下的化学药,如拟开展一致性评价,应首先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申报普通的补充申请,待批准后进行临床研究,完成临床研究后申报一致性评价。

 

30.问:对于化学药品糖衣片增加素片规格,是否按照增加规格申报

解答:此类变更,  建议按照变更处方工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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