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医生病倒 申请工伤咋这么难?

沈阳网 2015-07-22

 

在医院检验科工作了30多年的主管检验师程女士,在2011年清明节连续工作三天后,突然患病不能上班。

在长达4年的治疗中,程女士离开了工作岗位,医院以80%的病假工资继续为其开工资。但是,治疗费用却一直是自己承担。程女士不明白,“本是在工作中患病的,为何单位不给申报工伤?如果不能申报工伤,自己是在工作中产生的疾病,为什么医院不给支付医疗费用?”近日,程女士求助沈阳晚报新闻热线,希望自己的遭遇能引起社会关注。

读者诉苦:
连续工作三天,病倒了


程女士在苏家屯区妇婴医院检验科工作,2011年清明节期间,她连续上班三天。

程女士在接受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采访时说:“我的工作量非常大,2011年清明节期间,当时化验室的冰箱门因故障连开三天,我经常化验后一身汗又被冰箱内的冷风吹到。三天后,我腿部麻胀,无法下床。被医院诊断为风湿病,长期住院,2014年又被沈阳军区总医院诊断为右膝骨性关节炎,需要进一步治疗。”

程女士说:“我生病后多次找到医院领导,要求医院为我申报工伤。但是一直没给申报。今年5月医院开了两次院务会承认我是工伤,但一直没人去看望我,也没有赔偿。”

程女士表示:“如果当时医院能够及时为我申报工伤,及时得到相关资金补助,我的病情不会恶化,我的家庭也不会发生变故。4年来,因为生病,我的家庭发生变化,生存都出现了问题。”

记者调查:
医院按照病假,80%开资


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苏家屯区妇婴医院每个月给程女士2600元的工资,按照医院规定的病假工资支付。

程女士说:“有病后,我进行了四年多的各种治疗。所有的治疗费用都是我自己承担,已经花了10多万元。 2014年病情恶化,被确诊右膝骨性关节炎,需要继续治疗。在我治疗期间,我的女儿因为长期照顾我生活,也失去了工作。我对医院最不满意的是我的情况完全属于工伤,按照国家法律工伤认定有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从我病发后我一直找医院院长,要求为我申报工伤。但是一直没有结果。”

记者在程女士提供的文字说明上看到:“我得病与医院的环境有关,我们医院的原常规化验室设计不合理,面积约60平方米,工作时往返走路浪费时间,工作时非常辛苦。医院为了节省房间、人员,不设专人负责血库工作……”

当事医院:
现在同意为她申报工伤


7月13日,记者陪同程女士来到了苏家屯区妇婴医院。医院的崔书记和工会江主席承认程女士是医院的事业编正式员工。从2011年清明节之后一直到现在在病休。“我们医院对程女士有照顾,正常情况下病假工资只能是病假在半年之内,到现在程女士已经休病假四年了,依然按照病假工资计算(总工资的80%)。”崔书记说。

两位院领导承认程女士确实生病了,但是无论是风湿病还是右膝骨性关节炎,都不能证明是在工作期间产生的,今年5月医院同意为程女士申报工伤,但是办理工伤需要程女士配合,需要她和院方一同到相关部门办理,但是程女士却突然不同意办理了。

在现场,程女士承认自己确实现在不同意再办理工伤了,因为由于当时医院相关领导的不负责任,一直没有及时办理工伤,不仅导致现在程女士病情加重,而且女儿因为护理她失去工作、自己失去房产。程女士要求医院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吃、住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两位院领导没有给出答复。

律师说法:
单位有申报工伤权利


辽宁静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元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办理工伤需要程序,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意外)后,员工所在的单位在一个月之内有责任和义务主动为涉事员工申办工伤。超过一个月后,单位没有申报的,受伤员工自己也可在一年之内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

于元正解释:“即使过去四年了,现在程女士所在医院也可以为程女士进行工伤申报工作,但是不同的是超过法定的工伤申报时间后,如果再认定工伤后所有的相关的补助问题都由医院支付。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有在法定一年之内为员工申报工伤,过期之后的工伤认定对单位不利,全部的工伤赔偿都需要单位承担。认定工伤有专门的机构,单位没有认定工伤的权利,但是有申报工伤的权利。认定工伤有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目前,程女士与苏家屯区妇婴医院之间的工伤赔偿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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