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医务人员被要求退回过去5年夜班费,不退不让晋升?!
问:要退5年的夜班费和绩效工资,不退不让晋升职称,可咋办?
不合法却不强制执行,不合规又何必进行?
据一名云南医生发于网上的文章《要退5年的夜班费和绩效工资,不退不让晋升职称,可咋办?》爆料,其所在医院要求他们退回每晚30元的夜班费,所涉时间为2015年至2019年。且:
• 不仅要退夜班费,还要退绩效工资。
• 不退,不给晋升职称,医院不交资料到卫健委。
• 合同制员工不退,行政后勤员工不退,每月绩效低于1600的不退。(“领导解释说,本来人家就领的少,再喊他们退,他们跳起来闹咋办?”文中称。)
文章中一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清退方案”的配图显示,市纪委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市xx卫生xx2015年至2019年违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及交通补贴、夜班费等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和司法会计鉴定,审计和鉴定意见为:
2015年至2019年,昭x市xx卫生xx违规超额自行发放在职在编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12302861.65元,违规自行发放在职在编人员夜班费及交通补贴共计1460290元。
而这次的清退也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奖励性绩效工资超发金额按人均每月1600元的标准计算后清退,共计清退金额5772012.07元(涉及132人,最高清退248551.19,最低256.46元)。其中:
班子成员4人,共计434700元;0-1万元16人,共计76364.92元;1万﹣5万元60人,共计1947694.57元;5万﹣10万33人,共计2161503.22元;10万以上4人,共计556663.25元。对郑某某奖励性绩效超发金额248551.19元进行全额清退。
第二阶段清退金额视第一阶段完成情况报市纪委后确定。
据另一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清退通知”的配图显示:
一人于2015年至2019期间实发奖励性绩效86769.32元,需清退资金总额为37401.78元,其中奖励性绩效31791.78元须在2022年12月底前清退60%以上,其余部份(分)须在2023年4月底前全面清退完毕;2015年交通费3600元和夜班及进场执行公费2010元,须在2022年6月底前清退完毕。
据爆料人截图显示,其要退4万多元,包含夜班费9100元。截图还显示,大部分职工没退,部分要进(晋)职称的没办法退了,还有部分退的少的退了。6月份刚好有一批进(晋)职称的,现在明确通知不退款不把他们的资料交到卫计委(卫健委)。
爆料人称:「在编临床医护请假多、上班少、外出进修时间长、只要绩效工资月均低于1600的也不用退,现在是多劳多退,不按比例的退。」
6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就「夜班费和绩效退费问题」致电昭通市卫健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医生应当领取的夜班费和绩效是正常发放的,现在组织退费的部分是当初多发放的违规部分。目前昭通市精神卫生中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清退方案仍在执行。医生的退费情况,卫健委仍在调查和了解核实,“我们也要向精神卫生中心核实”。
关于夜班费和绩效是卫健委统一制定标准还是各医疗机构自行制定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
而关于不退费会影响医生晋升一说,该工作人员则表示系谣言,“我们每年会有一次职称评审,今年的已经结束了,卫健委和精神卫生中心没有任何文件规定不让评职称。”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市卫健委仍在核实此事。
「5年夜班费,一朝被收回」
「退夜班费」并不稀奇,早在2018年山东临沂市中医医院就曾发生过类似事件。
2018年5月23日,临沂市中医医院财务科发布通知称:根据临沂市卫计委财经纪律检查整改要求,经医院研究决定,对自2013年1月份其已发放的夜班费予以分期收回。请各科室按照医院要求积极配合,及时将发放的夜班费交回财务科。
哪怕是五年前,医护人员们的诉求和观点也并无不同:
舆情发生后,临沂市中医医院立即停止“夜班费”收回,并对全院职工进行了政策说明和解释工作,消除误解。以下是当时医院发布的正式声明:
情况说明
近日,网上出现关于我院“收回五年夜班费”的帖文,因工作方法简单,表述不清,引起误解,对此我院深表歉意。
长期以来,医护人员作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卫士,在推进健康中国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激励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更好地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医院把之前错记科目的夜班费予以纠正,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以绩效工资的形式体现职工夜班劳务价值,重新计算发放。
感谢广大网民和医护人员对此事的关注。
临沂市中医医院
2018年5月26日
早在2018年,《医师报》曾就夜班费退费问题发布评论:我们理解有关部门对于规范医院财务制度、加大审查力度的做法,支持医院按照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重新计算夜班薪酬,以匹配值夜班医护人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强度的劳动价值。
我们同样反对简单粗暴地将医护人员夜班费视为违规收入予以追回,同时对长期实行、名不正言不顺、且极其微薄的加班费制度提出质疑:
「在推行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当下,有关部门真的不知道区区十几元、几十元的夜班费,比起医护人员连续24小时、48小时加班应拿的工资少了多少吗?」
夜班费可以取缔,但请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值夜班的绩效工资请按劳动法的标准发放,并保障医护人员合法的休息权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编辑:骆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