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禁止医务人员辞职,合理吗?
近日,有网友在线爆料称,「因为身体原因自己提出辞职,被医院告知不仅需要赔偿违约金,且违反法律,要吊销执业医师证。」
在后续的描述中,该网友继续补充道,「至 2020 年以来,她已经 3 次支援发热门诊,累计长达 16 个月,期间还流产一次。今年 12 月在发热门诊感染了新冠,反复高烧,医院还要求阳性医生继续上班。」
无独有偶,笔者的研究生小伙伴近日也向笔者咨询了这方面的问题。他 21 年硕士毕业后入职北方某三甲医院肿瘤科,后因为当地疫情爆发,先后被安排至急诊和发热门诊支援了 2 个月。
2 个月之后,当地疫情并没有好转,医院也发文,凡是近 3 年入院的青年医生都归医务处调配,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回科里。
于是同学又继续支援了发热门诊 2 个月。刚准备回科,突然放开了,发热门诊一下子就爆满了。
据他所说,由于是支援急诊和发热门诊,几个月下来,人已经瘦了十几斤,每天累得要死,收入不仅没有涨,甚至一个月比一个月还少。
执业医师证的重要性
拥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是医务人员合法行医的重要条件之一,和开车必须要有驾照类似,执业医师证是医生行医的「驾照」。如果说驾照是对个人具有驾驶机动车能力的体现,那执医证便是对一个医生具有医疗技术诊治方面的认可,证明了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
执业医师证和医师资格证是一名医生必须具备的两个证书。执业医师证是在获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的由当地卫健委(原为卫生局)颁发的,其中载明了行医的医院、行医范围,是一个行政方面的认可。此证书一经颁发,永久有效。
既然是一个永久有效的证书,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我拿到这个证书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呢?
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被吊销执业证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未告知,侵权的); 二、拒绝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紧急处置或者不负责任延误诊治(延误延治的); 三、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不服从调遣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发现传染病、医疗事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假药或者劣药、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等(涉嫌瞒报、不报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严重医疗事故的)。
很明显,最可能符合条件的是第三个,即: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不服从调遣的)。
那么在疫情期间辞职,是不是就意味着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从而吊销其执医证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即卫健委,是行政部门,执行的是相应的行政事件或者在面对突发灾难时,需要大量调配医务人员支援一线事件。比如当年武汉疫情突然爆发,全国各地医务人员火速支援,其背后就有卫健委在后面主导,卫健委在其中起着领导、主持的作用。
如果这个时候,小明被当地卫健委选中了去支援武汉,但小明表示要辞职,不服从调配,那么当地卫健委便可以以上述第三条吊销小明的执医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里,吊销小明的行政主体是小明所在医院的卫健委,而非是小明的医院,且吊销的原因是,小明不配合卫健委的调遣,即拒绝执行卫健委的命令。
也就是说,由于执医证是卫健委颁发的,也只有其颁发部门才有资格予以吊销。在这个过程里,医院没有任何资格。
她在疫情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辞职,并没有违反上述 5 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且医院所说的要吊销她的执医证也于法无据。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在没有得到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其不能代替有关部门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和执法权。
在离职前,需要明确其个人和医院的劳动关系。即:是合同工还是事业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协商一致,即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离职。则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也就意味着,递交辞职报告三十日之后,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若用人单位拒绝办理,则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稽查部门进行实名举报,要求给予行政干预。
再或者也可以打市长热线电话或者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疫情三年,医务人员承担了太多太多。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我身边的同行们没有一个退缩过。然而同样是这么可歌可泣的一群人,疫情三年,工作量剧增,不仅需要随时外出支援,还面临着出去采核酸等各种事情。然而,其收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的还在减少。
中国的 99% 的医务人员都对得起自己的职业使命,唯独对不起的就是自己和其背后的家庭。现在彻底放开了,到头来,还是医务人员在承担着这一切。
然而,不幸的是,这一次,医务人员也都倒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