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设立“检验科”,聘请无证人员做检验,这家机构被重罚!

卫生监督观察 2023-04-17

2022年4月19日,河南省新郑市卫生监督员到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医美专项检查,首先查看了该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有效期限均符合规定的范围。从表面上看是一家合法医美机构。接着卫生监督员又对病历进行抽查,发现3份病历中,2份均附有“某医院美容诊所血常规检验报告单”、“传染病四项检查报告单”、“凝血三项检查报告单”检测者同为一人张某。卫生监督员对此产生了疑惑,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是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并没有“检验科”,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带着疑惑,卫生监督员找到了“检验科”,房间内摆着XX公司生产的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一台,与该机器连接的电脑UT-Lis应用程序中,查到了20221月至4月的患者检测记录6条;自动血液凝固分析仪一台;乙肝五项检测卡3支、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试剂盒12支、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15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试剂盒8支等。这自己创办的“检验科”,那会还处于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涉及到传染病检查的案件,卫生监督员们对此高度重视,严查严办。同时对于检验员张某也开展了调查,得知由于经营状况不好,该单位没有聘请专业的检验人员进行检测,把“想着不复杂的检验工作”交给一名仅仅入职个把来月的护士独立完成。经调查,该诊所于20221月初至419日超核准登记诊疗范围,并且聘请未持有检验专业资格证书的张某开展临床血液、体液检查,收取检查费用共计1080元。

最后,该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临床血液、体液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使用执业护士张某从事临床血液、体液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合并给予该诊所“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该诊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完全履行了处罚,并及时整改。该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改之前,新修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2022年5月1日实施,之后发现的类似违法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1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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