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技科室涉嫌”单位受贿罪“,是怎么一回事?
据媒体报道,赵某,王某、刘某、杨某系某市医院病理科医务人员,2年间,四人利用在市医院病理科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向病理科提供试剂、耗材的供应商甲公司总经理钱某以及硅塑制品厂销售贾某的回扣,钱某与贾某内外勾结,采取虚开TCT试剂发票等方式套取市医院购货款先后作案4次,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34余万元。在扣除钱某、贾某虚开发票的费用及其二人所得部分后,赵某,王某、刘某、杨某四人将剩余的259900元,除向病理科全体工作人员发放奖金21900元外,余款238000元被四人私分。其中,赵某分得现金71000元,刘某分得现金61000元,被告人王某、杨某各分得5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杨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市医院病理科在与供货商的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数额达到了单位受贿立案追诉标准,应以单位受贿罪论处。王某作为病理科主要负责人,被告人赵某作为收受回扣的联络人、经手人,分别是单位受贿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考虑到涉案人员的自首情节,及病理科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判决对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病理科负责人王某处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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